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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底前,敘明其特殊原因,申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