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