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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之資格不符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者,應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