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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取地點位於公有土地者,應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核准或許可其採取。
二、採取地點位於私有土地者,應洽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採取。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搶修工程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土石採取數量及採取地點處理情形填具通報表(附表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附表三 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土石通報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