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應以經核定礦業用地內且由礦業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者為限。
礦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核准礦區之上年度共生土石採取數量填具彙整表(附表二)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