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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凡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勘查費。
前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基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