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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時期,指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實施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及安全存量之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以下簡稱石油處置措施)之期間。
本辦法所稱油源不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際上因政治、經濟、戰爭、罷工、工業安全、天災或其他因素而減少石油輸出,致預期未來一個月國內石油輸入量較前一個月輸入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
二、國內石油煉製業因罷工、工業安全、天災或其他因素而停止或減少生產,致預期未來一個月國內供應量較前一個月供應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
三、國內、外因素導致輸入石油港口不能正常作業。
四、其他特殊情況。
本辦法所稱油價大幅波動,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政治、經濟、戰爭、罷工、工業安全、天災或其他因素,致國際油價累積上漲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其他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