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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石油配售措施時,得對於液化石油氣供銷客戶、船舶、航空器及一般用油人,訂定配油基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