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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