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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