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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
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
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其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尺。
三、設置水幕,應於一.五公尺至三公尺等間距離設置五組噴水設備,每組至少應設四只噴嘴,其供水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十公升,水壓每平方公分不得少於三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