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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