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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入風坑之風量,應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之最多人數為標準,每人每分鐘在三立方公尺以上。如兼為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應按內燃機車之額定輸出馬力數,每馬力每分鐘增加三立方公尺以上。
前項風量,如有自然發火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為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