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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應依下列規定測定煤礦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甲烷及二氧化碳含量;煤以外礦場應測定一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含量:
一、每日開工前二小時內。
二、停止一班作業後再行作業時。
三、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前。
四、作業中。
前項第四款,在同一作業時間內,應至少測定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