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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
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