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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在良導體機器內檢修時,所用照明燈之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其導電線需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