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對所管理之電機設備及其線路,應隨時檢修,妥加維護。如有重大故障、著火或其他危險時,應即啟斷電源,並作適當處置。
啟動電源後,應經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確認安全,始可再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