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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或油氣灌裝、加壓、運輸設備及其作業,有發生靜電致傷害作業人員或引起火災之虞時,應就其可能發生靜電之部分施行接地或採取其他消除靜電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