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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圍柵。
各機械間或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通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機械設備設置場所,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揭示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