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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7 條
發生災變時,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非經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但為急救、搶救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主管機關派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