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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2 條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