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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坑內架空線式電動機車使用之饋電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饋電線應距軌道上方一.八公尺以上。
二、不得與頂磐、坑壁、風門及支架等接觸。
三、應在電路主要分歧點及適當距離設置開關。
四、為防止饋電線彎曲部分鬆弛,應於適當距離設置拉線等適當措施;拉線長度應在○.六公尺以內,並應確實固定且與饋電線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