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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