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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坑內溫度在攝氏表三十度以上時,每日至少應有二次之休息時間,每次應
在二十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