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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礦工患有左列病症之一者,礦業權者不得令其在坑內外工作。
一、患精神病者。
二、患癩病者。
三、患肺結核或喉頭結核者。
四、患急性傳染病者。
五、患肋膜炎、心臟病、腳氣關節炎或急性泌尿生殖器病,經醫師證明有
加劇之虞者。
六、病後尚未回復健康,經醫師證明須加調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