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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礦業權者,關於礦場職業病之防止,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為防止職業病發生設備。
二、以預防方法指示礦工,並限其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