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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廠房內易發生火炸藥粉塵、可燃性蒸氣或粉塵者不得裝設照明設備。但為
作業需要,得以阻隔方式 (牆上裝透明玻璃) 將防爆型燈具裝於牆壁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