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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離不得小於架
線電桿之長度 (最小不得少於十五公尺) 。
二、輸送線進入建築物之最後十五公尺應埋入地下。
三、變壓器之一次側應裝設適當之中矩點往復式避雷器。
四、變壓器之一次側儘可能靠近建築物之輸電線,進口處應裝設往復式避
雷器。
五、變壓器二次側輸電線之入口應裝設接地線,並與電機設備之地線系統
連結。
六、廠房內部電源應以專管埋設於牆壁或地下,並設自動遮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