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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經濟部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必要時,得令製造、加工、販賣業者
或使用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加工、儲藏、搬運或使用爆炸物。
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或廢棄其所有爆炸物。
警察機關遇有前項情形,得逕行執行並協調經濟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