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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經濟部為應實際需要得舉辦為期一個月以上之實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
,受訓期滿成績及格者,並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受訓人員應具條件,由經濟部定之。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