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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炸藥及雷管之領發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在火藥庫外之適當安全地點辦理點交。
二、炸藥與雷管應分裝於金屬以外之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容
器外應有炸藥或雷管之特殊標誌。
三、炸藥箱或雷管箱應存放於工作現場以外之安全地點,並不得接近火源
、鋼軌、高壓電線、電池或其他易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