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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核准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
四、經所在地縣 (市) 政府或有關工程主管機關證明需用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