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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情形不堪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
後銷毀,不得擅自處理。
使用單位在銷毀時應洽知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並由經濟部
或製造廠技術人員監督使用單位人員執行之。
第一項銷毀處理規定,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