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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煤業合理化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
,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