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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3 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