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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