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礦業權者如係法人,其代表人、代理人、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礦場作業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