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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