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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礦場負責人對礦場之急救及救護等組織與設備,應維持應變狀態,並定期實施檢查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