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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