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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在他人礦區內申請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者,並應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
。但礦業權者不同意時,如採取土石與所經營之礦業確無妨害者,得敘明
理由報經縣市政府會同礦業主管機關實地查明屬實後,得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