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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土石採取人應按月將產銷數量表申報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礦業權
者經批註採取同一礦床共生土石時亦同。前項產銷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派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