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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
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公有土地免費供其採取;如有於私有
土地或他人業經核准採取土石或礦區之地域內採取之必要時,縣市政府應
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該地域之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就其土地或地域內
劃定區域以供採取,其因而致生損害於該土地所有人或原土石採取人或礦
業權者,應由縣市政府通知雙方到場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由縣市政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