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國軍部隊興建國防軍事工程或公共工程機構因緊急搶修工程所需土石,得
由主辦工程之機構洽請縣市政府指定公有土地免費供其採取;如有於私有
土地或他人業經核准採取土石或礦區之地域內採取之必要時,縣市政府應
通知土地所有人或該地域之原土石採取人或礦業權者,就其土地或地域內
劃定區域以供採取,其因而致生損害於該土地所有人或原土石採取人或礦
業權者,應由縣市政府通知雙方到場協議補償,協議不成,由縣市政府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