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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1 條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疏濬或河道整治,得依水利法規規定辦理土石採取,
不受本規則之限制。
河川內之土石採取許可,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申請收件後,
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核發土
石採取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使用河川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