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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土石採取人採取土石發現古物、古蹟時,應即停工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採取予以限制,惟須
另行指定採取區域或酌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