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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經營石油礦者或聯合工業者在其約定之礦區內鑽井,其生產層之井孔中心
位置與礦區界線垂直面間之距離二百五十公尺以內不得採油,五百公尺以
內不得採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