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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經營石油礦者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
申報者,得依本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自當年所得額中扣除前五年之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