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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投資合作人開始測勘時,得於探勘期前為之,測勘期間自測勘核准之日起
以十八個月為限。
前項之測勘以實施首次地質粗測為限,經已粗測歸還之礦區不適用之。測
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測勘費用及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之權益,於契約內
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