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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免繳礦區稅。其依法應繳之所得稅、營業稅、貨
物稅及印花稅等之總額,加當年度應繳之礦產稅,以等於其當年度所得額
與所繳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及印花稅等之總和之百分之五十為準,遇
有超出或不及百分之五十時,應增減所得稅額,予以調整。
凡專用於海域上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應免徵進口稅捐。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