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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