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消滅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二份。
前項抵押權者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得由採礦權者提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單獨申請。